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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2.6亿不被判死刑需要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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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3: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南华银”、“大连证券”这两个倒下多年的金融机构再回人们关注的视野。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
,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贪污2.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如果说贪污2.6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种高度原则性概括,可以适用于任何一张判决书中,但还是没告诉公众2.6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我们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员更懂得法理,对于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现象也许只能以常理提出质疑。所以,“法理”面对“常理”时才更应该说出所以然来,更应该以“理”服人,而不是仅仅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或“宽严相济”简单地阐述一下。贪污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可以“宽严相济”,贪污2.6亿元仍能“宽严相济”——“法理”说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刑法中对于贪污罪量刑的规定也是“上不封顶”;那么,由此推及的话,明天、后天如有十亿元、数十亿元、上百亿元的贪官现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顶”原则、仍可实行“宽严相济”呢?既然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2.6亿元的贪污犯罪可以“宽严相济”,那么超出2.6亿元的贪污犯罪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检察日报》的一篇题为《“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评论文章说,“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5岁的石雪贪婪可悲的人生,不正应验了这一真理吗?”呵呵,“可悲”是确实,但谁也说不准石雪们这会儿是不是坐在“地狱”里正偷着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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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9 18: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他超出法律所规定的限额吧..............法律还没制定贪那么多应该怎么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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