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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十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主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并且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一条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市人事管理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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